职工因欠薪主动辞职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编辑同志:
因公司拖欠我4个月的工资且经索要未果,我不得不提出辞职。离职后,我一直没有找到工作。近日,当已连续3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我前往相关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却遭到拒绝,对方的理由是我主动辞职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请问:这种拒绝支付失业保险金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赵丽丽
赵丽丽读者:
本案中,相关机构拒绝支付失业保险金的理由不成立。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上述规定表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之一。与之对应,你系从公司主动离职、此后未能找到工作,从表面看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是,从实际情况讲,并非如此。
因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你是依据该规定第(二)项规定,因公司欠薪而主动辞职的,故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而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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