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车辆聘用驾驶员,发生事故可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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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车辆聘用驾驶员,发生事故可否认定工伤?

2023-09-22 10:15:27 · 职业动力网 · 345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赵某根据其所在客运公司相关规定,与客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书》。按照该承包合同约定,由赵某个人承包经营客运公司1台小客车。同时,客运公司将其营运的一条线路交由赵某经营。此外,赵某需依据客运公司核定的承包费指标按月缴纳承包费,承包经营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对于劳动用工问题,客运公司与赵某在承包合同中进行了特别约定,即赵某聘用的驾驶员、售票员等须经客运公司备案核准,且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并向客运公司交纳安全保证金2000元,客运公司负责对经营状况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此后,赵某聘用梁某为客车驾驶员。梁某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参加了客运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梁某上岗后不久,在客运公司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因没有按要求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服务监督卡被罚款100元。

2023年6月中旬,梁某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至今尚未痊愈。事故发生后,梁某的家属找到赵某要求赔偿。赵某多次与梁某的家属共同去找客运公司,并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刚开始时,客运公司的负责人称研究之后再说。后来,客运公司就干脆拒绝了,理由是梁某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无法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

按照客运公司规定,客运承包人赵某聘用的驾驶员梁某是否与客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梁某在驾驶客车营运时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分析

客运承包人赵某及其聘用的驾驶员梁某遇到的问题涉及两方面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驾驶员梁某与客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并在其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予以确定。

上述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按照以上规定,本案中,尽管驾驶员梁某未与客运公司签订规范文本的劳动合同,但其入职过程是经过客运公司备案核准的,且经过客运公司组织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并交纳了安全保证金。在工作过程中,客运公司还向梁某发放了服务监督卡,对其工作进行了管理,仅就这些事项而言,即可确认梁某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也足以证明客运公司与驾驶员梁某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梁某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从客运公司与承包人赵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来看,客运公司将其客车发包给自然人承包经营,承包人取得客车的使用权和线路营运权的行为,仅是客运公司实行的一种内部经营管理形式,其仍是承包车辆的所有人,并对承包车辆的经营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赵某对外仍是以客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承包人赵某聘用的驾驶员梁某必须经客运公司备案核准后,取得客运公司发放的相关证件才能从事客车驾驶工作,驾驶员梁某在工作中也要遵守客运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因此,承包人赵某聘用驾驶员梁某表面上看似乎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是客运公司的行为,其所聘用的驾驶员实际上就是客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员从事的工作也是客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既然梁某与客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其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时,自然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在确认为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程文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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