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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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2023-08-24 14:41:06 · 职业动力网 · 368人阅读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分为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详见附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项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 获得第三人赔偿后能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就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工资一直照常发放吗?

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必须通过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吗?

不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与康复费用(用人单位垫付的除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将直接发放到工伤职工办理的宁波市社会保障卡中。

哪些情形下不再享受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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