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德宏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增缴费档次
为逐步提高德宏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提升养老保障水平,近日,印发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制度的出台,进一步激励全州城乡居民早参保早缴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长期持续缴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德宏州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
二、参保缴费
缴费档次情况表
①增加了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6个档次标准。
②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额同步调整的动态机制,形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即最高缴费档次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同步调整。
③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层次的城乡居民群体缴费需求,提升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政府补贴测算情况表
①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②5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统一按照12%比例兑现政府缴费补贴。
③对3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进行了限高规定,统一补贴240元。
三、待遇测算
待遇测算情况参考表
①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多缴多得。同时,建立了财政补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提高。
②鼓励长缴多得。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③对年满 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
④参保人在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由财政给予12个月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现行标准为118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416元。同时,参保人死亡时,个人账户资金未领取完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⑤引导更多城乡居民参加中高档次标准缴费,充分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四、优惠政策
①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三级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可在此基础上自愿提高缴费标准。
②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五、特别提醒
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②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③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④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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