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事项提示函
为了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更加了解工伤保险政策,知晓各自权利和义务,掌握工伤保险办事程序,我局按照市人社局梳理的七个业务办理须知给予温馨提示,请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仔细阅知。
一、企事业、机关单位参保须知: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在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增减员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但欠缴费用的,由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新发生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外。
二、建筑项目参保须知:
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统一启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和动态实名制信息报备网上办理,所有项目参保人员名单必须在系统全员实名制登记备案,后期对未在网办系统报备的人员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赔付;
建筑项目没有为职工办理实名制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职工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项目合同延期的,总承包单位需于合同期满前30日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备案,逾期不予办理。存在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同时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其单位承担。
三、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而由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工伤认定受理之日期间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在递交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时,应仔细核对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联系人电话信息,避免因联系电话填写错误导致无法参加鉴定。
五、转诊转院待遇处理须知:
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如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六安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主治医师签署意见并加盖医院审核用章后,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诊转院表仅限当次使用,确需继续再次转入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再次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批。工伤职工未向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须知:
工伤职工需要工伤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及市级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定点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及市级经办机构审批而直接进行工伤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工伤保险待遇重复领取须知:
(一)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三)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各经办机构咨询电话及QQ群:
裕安区征缴中心(参保缴费):0564-5150671
裕安区工伤股(工伤认定): 0564-3311353
裕安区工伤中心(待遇支付):0564-3972015
裕安区企业单位社保群(参保缴费)QQ号:431648608
裕安区建筑业工伤保险群(参保缴费)QQ号:210421664
裕安区工伤保险群(工伤认定)QQ号:1044630872
如用人单位(含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经办人员人事变动,请务必做好交接工作。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