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让群众享受更可及的医保待遇
医疗保障是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当前在江苏,医保参保人数超过8000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超过4.5万家。但由于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以政策性文件为主导推动,制度统一性公平性有所欠缺,各方主体权利义务责任还不够明确,存在政策碎片化现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日益凸显。1月19日,《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这是一部重要的民生立法,不同于本省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规则尚在政府规章层面,而是《社会保险法》颁行后,江苏省首次对单一社会保险进行细化补充、探索创新的地方立法。也是江苏在党的二十大之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措施。”日前,江苏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徐旭东解读了其中的民生亮点。
快:缴费次日享受待遇
本次立法进一步放宽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条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账的次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过去企业职工缴费下一个月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在次日即可。即便是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待遇享受等待期期满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也不超过两个月。另外,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免除待遇享受等待期。这对职工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明:统一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
《条例》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了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取消了连续缴费年限的限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缴费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顺:打通不同类型医保缴费年限的合并通道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通过补差或者折算的办法,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这就意味着,农民工、未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也能够采取补差或折算合并入企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细:大病医保起付标准确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不高于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就明确了生了大病获得特别保障的费用起付标准。
悦:补充医保费税前扣除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的部分,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税前扣除补充医保费,降低了职工个税负担。
通: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可买商业医疗保险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购买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医保卡保健康,联通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个渠道。
新:罕见病用药保障有机制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省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罕见病用药保障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单独筹资,建立由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和社会慈善组织等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罕见病用药保障资金纳入省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那些遇到罕见病的职工,从此保障水平大为提升。
暖:率先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省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服务保障。江苏应对人口大省老年化社会的到来,失能人员长期护理这种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地方立法率先启动。
罚:欠缴单位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的下个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严:借用医保卡的停止结算医疗费3-12个月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其中第一项就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所以,医保卡能自用,但不出借、不许借,借用医保卡风险高、责任大。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江苏工人报记者谢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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