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家在车上,活儿在路上,受到伤害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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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家在车上,活儿在路上,受到伤害咋认定

2022-11-10 09:17:38 · 职业动力网 · 448人阅读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徐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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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用工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与传统用工模式有很大不同,货车司机出现职业伤害时面临着工伤认定难题。专家建议,完善工作地点和生活地点混同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包括货车司机在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认定中,要抓住用工关系作为最核心的标准来进行实质性判断。

货车司机在工作中受伤,货车车主和挂靠公司谁担责?货车司机在休息时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据统计,全国有2000多万货车司机,他们长年奔波在路上,以车为家,工作和生活界限模糊。《工人日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因用工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与传统用工模式有很大不同,货车司机出现职业伤害时,工伤认定往往一波三折。

货车挂靠,谁是“东家”

驾驶货车送货时受伤,公司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否定存在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二审、再审,2020年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杨某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8年5月,杨某到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杨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8年9月9日凌晨3点,杨某驾驶货车送货时发生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事后,公司出具一份《货车挂靠协议书》,以杨某驾驶的货车为熊某出资购买,后挂靠在公司名下,杨某系挂靠车辆所有人熊某个人所雇为由,否认与杨某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判决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程序中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已进行确认,且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法院确认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作出的劳动关系认定结论。

对于公司出具的《货车挂靠协议书》,法院审查认为,公司主张的杨某系熊某招聘的司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当前,物流行业存在不同性质的用人用工主体和劳动劳务提供者,包括电商平台自营运输公司、专业物流公司、灵活用工人员、挂靠经营车队(个体户)、自承揽业务的驾驶员等,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具有不同的特征。

“在工作实践中,货车司机的工伤认定比较复杂,很多案例都涉及货车司机和货车车主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山东省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栾居沪表示,构成工伤的四个要件“三工一关系”中,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最基本要件。

休息时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经过两年多时间,雷某工伤认定案终于审理终结。

雷某生前系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马某雇的司机,该车挂靠于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2018年3月15日,雷某、张某轮流驾车自山东省东营市出发开往江苏省宜兴市。当日13时,张某驾驶,雷某在驾驶室后卧铺休息。18时左右,张某发现雷某失去意识,将其送医院救治。雷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

2018年7月2日,雷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人社局以雷某与运输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雷某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将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经营,雷某作为马某聘请的司机,在运输途中猝死,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还指出,虽然雷某在死亡前正在车内休息,未实际驾驶车辆,但其作为长途运输司机,与其他同行司机轮流驾驶车辆并适时休息,系劳动者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密不可分。故雷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货车司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做宽泛的理解。”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时福茂说,“货车司机由于其工作特殊性,在工作中需要去解决一些生理需求问题,比如休息、就餐、如厕等。因此,货车司机在途中临时休息,暂时离开驾驶座位,仍应当视同在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针对认定难点,短板亟须补齐

当前,2000多万货车司机作为物流行业规模最大的从业群体,是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建设交通强国的主力军。但是,由于长年奔波在路上,货车司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还有待改善。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2021年货车司机从业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货车司机普遍工作时间较长、劳动强度大。大多数货车司机日均工作时长在8小时及以上,存在疲劳驾驶风险;在货车司机希望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调查中,排名第一的是维权类服务,法律援助和维护权益分别占比75.6%和60.8%。

对于货车司机认定工伤的难点,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认为,货车司机因为其从业的特殊形态,有些司机是挂靠经营,有些注册为个体户自主经营,有些还是有一定管理的不完全劳动关系用工方式。这些用工形式下,货车司机和对方当事人都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无法按照现有的制度缴纳工伤保险,认定工伤。

“此外,货车司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经常与生活时间和地点交织在一起,这就导致在一些案件中认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工作时间、地点和原因非常困难。”沈建峰说,“货车司机这一职业还容易出现过劳以及过劳引发的死亡。但除非是工作时间和场所突发疾病,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否则过劳死在当前认定工伤还很困难。”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复杂多变的用工形式出现,在包括货车司机在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认定中,应当勇于突破原来那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前提的传统认识,要抓住用工关系作为最核心的标准来进行实质性判断。”时福茂表示。

沈建峰提出,问题的解决需要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目前一些地方已有针对一些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力群体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尝试,还有一些省份在试点职业伤害保险。

“要完善工作地点和生活地点混同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以及远程劳动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问题会更突出。”沈建峰说,“如何通过技术性方法区分工作和生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尽可能将这种情况下的伤亡纳入工伤范畴是更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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