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养老保险最新调整!
近日,苏州市政府印发了
《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共二十三条
修订的主要内容
涵盖这个几个方面
扩大城乡居保参保范围
从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进一步扩大到了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完善基金筹集相关规定
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将全市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提高至1000元/年,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
进一步重申集体补助规定,同时明确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加强困难群体帮扶力度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进一步规范待遇领取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完善基础养老金增发政策
在原有缴费年限增发和高龄倾斜增发基础上,鼓励各地设置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的奖励性基础养老金,通过政策引导长缴费、多缴费。
不再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已享受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原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变。
进一步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
对于2022年3月1日后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中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施行时间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府办﹝2015﹞55号)和《市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苏府规字﹝2021﹞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是关于《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一些问答
一、新修订的《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从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进一步扩大到了在市区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调整基金筹集标准。依据《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对缴费档次标准和政府给予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三)明确保费征收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部门征缴费款后及时将缴费明细信息反馈社保经办机构。
(四)完善待遇增发政策。依据《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探索建立了与个人缴费挂钩的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制度,鼓励参保居民长缴费、多缴费。
(五)强化政策之间衔接。2022年3月1日后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中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中的“本市市区”有哪些区?
本市市区指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
三、符合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象有哪些?
政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代缴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确定;返贫致贫人口由农业农村部门确定;重度残疾人由残联确定。
四、补缴居民养老保险是否享受政府补贴?
2012年1月1日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不间断缴费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申请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可以按个人缴费标准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五、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哪些?
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实行市区统一标准,现为每人每月6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础养老金除上述统一标准外,还有哪些增发情形?
目前市区居民基础养老金增发有三种情形:
一是对于缴费年限(不含补缴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以增发1%。
二是市区建立与个人缴费挂钩的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制度,对《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按办法实施后按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总金额除以领取待遇时规定的计发月数乘以10%予以增发基础养老金。
三是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现标准为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金额从参保人员到龄次月起发放。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离境时或离境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经核准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从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当月起,停止支付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非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上述规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八、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9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不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
九、新修订的《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
市区实施细则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苏州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人保规〔20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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