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事关桂林人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6月24日,记者从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中心下发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的通知》,公布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与去年相比,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均提高了145元,合计提高290元。
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何确定缴存基数上下限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各为1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桂林市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2285元,确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071元。本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69元,合计为5538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规定,2023年11月1日后桂林市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9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00元,合计为200元;市辖各县、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9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存额下限各为85元,合计为170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该工作人员解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具体比例由缴存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此外,为保证缴存的连续性,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照《桂林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以个人名义申请开设自愿缴存账户继续逐月缴存,与原单位名下个人账户的缴存衔接无中断的,视同连续缴存。已办理单位网厅数字证书的单位通过网厅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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