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贵港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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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贵港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

2023-11-18 13:15:37 ·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89人阅读

近日,为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开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业务

(一)提取适用范围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贵港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含父母、子女账户)内余额,并委托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该政策实施期限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

(二)办理时限

已取得《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的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应在确认表审核通过之日起30日内前往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大厅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审核通过当场转账。

(三)提取条件

1.符合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非冻结状态的,并在2024年2月29日前取得《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

2.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合同网签备案。

3.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提取转账业务。

(四)办理流程及材料

1.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到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初审:

(1)有效身份证原件;

(2)与售房企业签订的认购书原件;

(3)已婚的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原件(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4)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父母子女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户口簿、单位证明、村委居委证明均可)。

2.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签发《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

3.缴存人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

4.完成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大厅申请提取支付购房首付:

(1)已网签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合同补充协议的还需提供补充协议);

(2)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4)售房企业承诺书;

(5)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作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

5.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提取金额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办理要求

1.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为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应同时到中心申请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2.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应与《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中确定的金额一致。若不一致,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转账手续。

3.缴存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婚姻情况等在业务办理期间发生变化不符合本通知提取要求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业务撤销,如缴存人或配偶、父母、子女不办理业务撤销,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转账手续。

4.该业务办理后,符合条件的缴存人仍可以在预售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业务,支付购房自付费用。

5.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取消“职工在购房时只能在提取住房公积金付首付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上二选一”政策

缴存人在购建自住住房时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2024年1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不再认定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为缴存地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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