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购买首套自住房(商品房)后,如何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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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购买首套自住房(商品房)后,如何提取公积金

2023-11-15 14:05:59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337人阅读

提取条件

1.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长江中游城市群、户籍地、工作地首套自住住房(商品房);

2.与上次提取(非销户类提取)时间需间隔十二个月;

3.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提取额度为账户余额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

4.公积金未欠缴1个月及以上;

5.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

7.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8.未被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黑名单;

9.配偶在婚前购买自住房的,职工本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0.职工与他人(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1.直系亲属间的住房产权交易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核验要件

1.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期房)或《不动产权证书》(现房);

2.首付不少于房款20%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3.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和一类银行卡。

提取时限

1.凭购房合同提取的,可以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一次。

2.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可以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提取一次,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发生不符合提取条件时终止提取。

办理流程

(一)柜面办理

提取人本人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二)网上办理

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手机公积金PC端、湖北政务服务网等服务渠道申请办理。

对购房提取房屋套数的认定

1.首套自住房提取认定:是指职工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的住建、不动产等部门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提取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自住房提取。

2.第二套自住房提取认定:是指职工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的住建、不动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已有一套自住房或者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认定为第二套自住房提取。

温馨提示

1.一类银行卡是指可以存取现金、转账,并不受额度限制的借记卡。

2.长江中游城市群包括武汉、长沙、合肥、南昌、黄石、岳阳、九江、黄冈、株洲、抚州、咸宁、湘潭、宜春、宜昌、荆州、孝感、鄂州、天门、仙桃、潜江等20个长江中游城市。

3.非销户类提取是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本市租房提取、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等业务在内的住房消费类提取。

4.首套自住房的认定详见《房屋套数的认定》服务指南,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另行调整。

5.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

6.提取人对所填写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有虚假不实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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