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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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023-11-02 11:07:5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 380人阅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段瑞如) 10月31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图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容如下:

一、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提取优先于贷款、租房优先于购房”的原则,因地制宜,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优化租房提取政策、提升租房提取服务,并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缴存职工诉求,动态调整租房提取政策,加大对缴存职工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房自住支持力度。

二、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可以工作地情况认定租房提取条件。租房提取业务可放宽提取频次,方便缴存职工自主选择。各地中心要切实提升租房提取服务水平,畅通租房提取业务线上办理渠道,并探索按月自动委托提取业务等新模式,方便职工办理业务。

三、分类调整租房提取限额。职工租住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租房提取额度,有效减轻职工租房压力。

四、加强与房屋租赁主体合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与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及其他住房租赁机构合作,实现房屋租赁信息共享,主动协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优惠政策,积极推行直接划转租房提取资金到住房租赁管理部门或住房租赁机构的方式,方便缴存职工支付房租。

五、切实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行为,要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及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限制或取消职工一定期限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资格,并将有关信息依法报送信用机构,实行信用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学习借鉴外地典型案例。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外省市中心的学习交流,充分借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的典型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优化租房提取政策,缓解缴存职工租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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