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新变化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等13个厅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商运字[2023]477号)要求,结合兴安盟实际,我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新调整
调整后的政策为一是将兴安盟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到80万元。
二是住房公积金政策向多子女家庭(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租房购房上给予倾斜。每户多子女家庭每年租房合计提取额度由不超过15000元调整到不超过18000元。
三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使用,使用用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政策均于2023年9月8日开始实施,执行期间涉及上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调整的内容和时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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