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月缴存基数上限16903元
原标题: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调整五项内容 七月起执行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调整对象为全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调整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起至9月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3年7月起执行。
《通知》列举了五项调整内容。一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南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南阳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南阳市统计局2023年公布的数据测算,2023年度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903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4056.72元;缴存基数中心城区下限为1800元,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180元,县域下限为1600元,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160元。
三是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至12%,新开户单位可在上述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至24%,新开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该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四是按照相关规定,确定2023年度南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903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056.72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381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38.10元。
五是按南阳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本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仍须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实习编辑:许静谊 | 审校:陈筱娟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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