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实施!芜湖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购房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结合工作实际,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预留公积金贷款额度的10%。
三、提取材料
1.缴存人已签署的《认购协议书》;
2.定金票据(票据金额不得低于两万元);
3.《委托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5.缴存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均为原件。
四、办理流程
(一)缴存人(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一定比例的首付资金。
(二)开发企业对首付款不足的缴存人,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三)缴存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事窗口,现场签署《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完结后,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委托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撤销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提供的一般账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提供的账户后1个月内,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未备案的需补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和首付款发票等相关提取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审核存档。
五、相关要求
1.缴存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2.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行为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3.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4.缴存人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办理。
六、本细则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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