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事关宣城这类人的公积金
近日,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关于宣城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
为做好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和缴存、使用等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安置在我市的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在我市安置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
二、办理地点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服务大厅。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和缴存、使用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退役军人缴存专户”,专门办理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转移接续等业务。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根据其月退役金金额计算月缴存额。
退役后在单位就业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退役时,本人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到我市的,可凭居民身份证、《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逐月领取退役金证明向我中心申请设立个人账户,并将在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
退役后在单位就业的,可由单位为其办理上述手续。转移接续前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
1、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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