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拍照打卡30次证明自己加班,公司:假加班!法院判决亮了
原标题:每天拍照打卡30次证明自己加班,公司:假加班!法院判决亮了
加班要求加班费本无可厚非,上下班的打卡记录可以作为加班证据,那如果每天拍照打卡30次?为了加班而加班呢?
法院表示,此举属恶意收集证据。
案情回顾
要求公司赔偿18万元加班费
2016年12月22日,小万入职A公司任预算员,试用期工资5500元/月,转正为6000元/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3月10日,小万被调去做采购员,每周工作5.5天,上班时间为9:15-12:00,下午14:00-18:00。同年6月10日,A公司以小万“收受施工工人红包”及“抬高材料单价收受供应商回扣”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万对此予以否认,公司继续留用,并支付其工资至2017年12月。
2018年1月26日,小万申请劳动仲裁,称其当日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赔偿,其中,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2月22日-2018年1月25日加班费:182156.04元。
仲裁支持了小万的诉求。公司对此不服,上诉法院。
双方主张:
员工:加班均拍照打卡为证
自己除做预算员外,还兼任采购员,工作量较大,因此,工作日几乎每天都要加班至晚上11点,周六日也需回公司加班。
同时,小万提交了有公司盖章的加班统计表,以及记录了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考勤资料光盘,光盘内容包括每日上、下班时间及其他时间考勤打卡的照片,拍有A公司标志及房间内部布局的照片,每天平均30张。
公司:制造加班假象
小万入职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将其调至较为轻松的采购员岗位。此后,公司陆续收到举报,称小万多次违规索取客户红包、收取回扣等。因小万家庭困难,出于照顾,公司多次同意继续留用,但其贪腐行为越来越严重。
入职以来,公司给小万安排的工作量无需加班,2018年1月起其工作由同事A接任,小万并没有实际工作。
此外,从光盘内容可以看出,小万基本每小时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工作日有时只间隔十几分钟。每周五晚11点左右,小万会离开公司,次日上午回到公司,其他时间均在公司留宿。因此,光盘资料是其为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
法院审理:
属恶意收集证据
一审认为: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11:30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13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30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小万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5日的加班费182156.04元。
二审认为:
审理期间,小万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且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注意到,有媒体报道,越来越多的公司使用办公软件进行考勤打卡,而代打卡服务成为了一种生意,律师提醒,无论是购买代打卡服务的劳动者,还是提供服务的,都背负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代打卡服务成生意
以手机App打卡为例,在电商平台上,有支持定位打卡、WiFi打卡等多种插件售卖,价格在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有的销量已达数千。不少买家在评论区表示,“好用,一键定位非常方便”“到家了才打下班卡,太随心所欲了”,还有人直言“是同事介绍来的”。
某商家客服表示,不论是哪种App,只要是用定位打卡,跨区、跨市、跨省都能修改。
电商平台上搜索指纹打卡、指纹考勤等,会出现多个售卖硅胶指纹套的商家,价格多在几十元不等,销量方面,多的也有上千。
有商家称,指纹套需要自己制作,做好后让同事带去打卡即可,“可以覆盖市面上大部分的指纹打卡机,包括圆形钉钉考勤机等。一个指纹套,可以用一年。”
互帮打卡制造加班假象
2012年7月,薛某入职苏州高新区一家企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合同每三年一签。2018年5月,公司发现其与同事串通,以互相代为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的方式骗取加班工资,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于是将二人一起开除。薛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进行公示,手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可作为用工管理及本案处理的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薛某的行为显然符合利用欺骗手段为个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公司有权根据上述行为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无须向其支付赔偿金。
在考勤上做手脚,后果可能很严重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相关的程序、工具,在网络平台出售打卡神器、提供代打卡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正常运营,违反了该条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在用人单位考勤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员工打卡作弊,首先违反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其次,劳动者虽形式上完成打卡,但实际上没有到岗依然会构成旷工,同样也是一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上述两个方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违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也可以构成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即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劳动者打卡作弊也是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综合来源:广东省总工会融媒体中心、、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新经纬、江苏高院、法治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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