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医保住院报销新规定2023年最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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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医保住院报销新规定2023年最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2023-12-05 16:32:19 · 职业动力网 · 3039人阅读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因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将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今天社保100网总结了佛山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最新,一起看看吧!

佛山医保住院报销新规定2023年最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佛山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规定

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5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次;日间手术的起付标准为500元/次;因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7%。

最高限额:连续参保缴费未满3个月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连续参保缴费满3个月不满12个月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提高10%。

佛山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规定

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次;日间手术的起付标准为500元/次。因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5%。

最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80%。

佛山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①异地转诊就医

1、参保人员经转诊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临床转院标准转诊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备案有效期内可根据病情需要多次到备案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因同一转诊疾病由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须为三级综合甲等医院)再次转诊到备案地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规定办理手续,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报销。

2、参保人员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超过备案有效期后因同一转诊疾病需再次到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复诊住院,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规定办理手续,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报销。

3、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入院的,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规定办理手续,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报销。

4、参保人员非因急诊抢救自行前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规定办理手续后,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比例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②异地长期居住

1、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备案长期有效,在备案地及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报销。

2、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报销。

3、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仅在备案地享受医保待遇,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4、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备案手续的,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时限为自备案之日起6个月;其他备案情形不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时限。

佛山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①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执行。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

具体纳入保障范围费用如下:(1)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自付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2)基本医疗保险先行自付费用,按55%的比例纳入;(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按55%的比例纳入;(4)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

纳入保障范围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限价以上费用;(2)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参保人员发生的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降低报销比例而减少报销的费用。

②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足或等于1.3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1.3万元至4.9万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85%;累计超过4.9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90%。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倍。

属于上级文件规定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困难群体的参保人员,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足或等于0.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0.2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90%。不设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的,属于上级文件规定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困难群体的参保人员,累计超过0.2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65%。其他参保人员,累计超过1.3万元至4.9万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60%;累计超过4.9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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