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门市居民医保最新政策(缴费标准+门诊报销+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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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门市居民医保最新政策(缴费标准+门诊报销+住院报销)

2023-11-22 16:47:03 · 职业动力网 · 2579人阅读

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江府办〔2023〕12号)同样规定了江门市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那么,2024年江门市居民医保最新政策是什么?和社保100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4年江门市居民医保最新政策(缴费标准+门诊报销+住院报销)

2024年江门市门诊报销政策是什么?

(一)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75%。

参保人经选定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到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50%。

因急救和抢救需要,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低于50%。

(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另行公布。年度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不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参保人因急救和抢救需要,或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年度支付限额与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最高支付限额使用同一限额。

江门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

(二)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8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65%。

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住院可以享受零起付标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叠加居民大病保险)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2、居民医保参保人(从出生次月1日起,12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除外)缴费仅1年的,对应享受待遇期间其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含大病保险)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连续缴费2年的,对应享受待遇期间其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含大病保险)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标准的70%执行;连续缴费2年以上的,其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含大病保险)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

江门异地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异地就医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参保人,在备案就医地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按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二)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在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按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三)急诊抢救人员在本市或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按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四)支持市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按本市异地转诊待遇标准执行。市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本市异地转诊待遇政策。

(五)非急诊抢救且未经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市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回参保地就医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在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按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门诊特定病种基金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在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六)市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医保经办机构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市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七)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就医地政策,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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