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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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2016-12-29 14:15:06 · 职业动力网 · 589人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职工居住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支取公积金的管理。
  第二章 支取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职工支取其本人帐户结余的住房公积金,分为销户支取和使用支取两种方式。
  职工因离退休、调离本行政区域、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等原因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为销户支取。
  因购买自住住房、租住住房、重大疾病、供学生上学、偿还住房贷款的,为使用支取。使用支取不注销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应在该帐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全部支取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本息:
  ㈠已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㈡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
  ㈢出国定居的;
  ㈣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受遗赠手续的;
  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㈥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且满两年没有再就业的。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部分支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㈠购买自住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
  ㈢被纳入本市(含市辖旗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总收入25%的;
  ㈣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其子女考上大学的;
  ㈤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两万元的。
  第六条 职工根据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不同情况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时,应提交如下相应证明文件:
  ㈠销户支取
  1.离、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凭所在地区组织、人事、劳动或相关部门核发的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身份证;
  2.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或户口迁出本辖区范围内的,须提供调入地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将支取的公积金余额汇入职工新调入单位个人公积金帐户,汇入费用自负,如新调入单位未开设帐户的暂时封存);
  3.职工出国定居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合法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或遗赠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所在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及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
  6.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满两年以上没有再就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旗县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㈡使用支取
  1.购买商品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须同时提交规范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和本人身份证; 
  2.购买二手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同时提交《房地产转移申请审批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发票;
  3.职工已申请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需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须凭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近期还款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支取人提供的资料,将支取的公积金一次性直接打入支取人在银行的贷款帐户;
  4.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在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交《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证明及复印件,符合本项规定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年房租费;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须提供国家承认的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两万元以上的,可以支取本人帐户内的公积金余额,但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收费票据和病历证明;
  7.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且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自愿,两年后本息可一并支取;对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后支取。
  第七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第六条第㈡项使用支取中1.2.3.5.6规定的,其提取额不能超过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80%。
  第三章 支取的办法和手续
  第八条 职工个人支取公积金时,应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领导签章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由单位财务人员或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第六条所规定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旗县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第九条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旗县管理部)审核,确认其符合支取条件后,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条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支取手续。购买二手房,产权变更后一个月内办理支取手续,逾期将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限内不予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拟提前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凭还款凭证一次性动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且不超过公积金存款帐户余额的80%。
  第十三条 按照住房公积金“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的原则,职工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后,在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将原支取使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否则,不得批准发放个人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职工所在单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采取隐瞒、欺诈、出假证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外,还要追究其经办人的责任,数额较大、影响极坏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造假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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