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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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2016-11-30 16:18:01 · 职业动力网 · 496人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管理。

第三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监督落实,市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分中心)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五条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市管理中心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提取额度(依据省市相关公租房价格计算方法,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每年可提取额度=当年执行的公租房每平方米月租金/70%×90㎡×当年租房月数)。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可提取房租总额。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六条 职工租房提取应向当地管理部(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租房合同(或协议)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为单身的,另提供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

(三)需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七条 符合提取政策的职工向当地管理部(分中心)申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第八条 职工凭提取所需要件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当地管理部(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对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现场办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职工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支付房租提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对伪造租赁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等骗提行为,市管理中心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并追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取消本人及配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 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管理中心将缴存人骗提行为记录在案,并提交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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