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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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2016-11-28 14:00:25 · 职业动力网 · 585人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需要,保证贷款购房缴存人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利息支出,节约购房成本,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我市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实行贷款住房抵押的担保原则。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中凡涉及房屋评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房产评估公司办理。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正在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住房商业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款还款满一年以上,剩余还款年限不低于一年;
(二)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三)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四)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需先行结清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六)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余额。
第七条 商品住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房屋价款的80%,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以评估价格为参考值,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评估价的60%。
第八条商转公贷款年限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可贷年限。剩余年限不为整年时,按整年计算。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间遇到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二)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如婚姻状况为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借款人(配偶)工资收入有效证明;
(四)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并由商业银行在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印鉴;
(五)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支付凭证(贷款借据等);
(六)经原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加盖业务印鉴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
(七)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市公积金中心指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预评估报告;
(八)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受理、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填制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同时,对审核资料进行电子扫描,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电子扫描资料进行复审,再进行审批。准予贷款的,由各办理机构签发《准予办理商转公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的1个月内还清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撤销贷款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借款人持原商业银行出具的提前归还贷款证明、还款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与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
第十四条 由市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办理抵押权证入库,同时办理贷款发放。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贷款偿还、法律责任的规定按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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