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根据《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其他事由外出异地或异地居住时就医的管理
一、在异地突发急病住院的,应到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3日内(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原因则按期往后推算)通知本人所辖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住院费用在出院时先由个人现金垫付。
二、异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参保居民,必须到本人所辖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申请手续,并选择1—2家当地国有医疗机构做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时,首先到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在3日内(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原因则按期往后推算)通知本人所辖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
第三条 参保居民转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管理
一、转诊的条件。一是本统筹地区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二是经本统筹地区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专家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三是有统筹地区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意见。
二、转诊手续。由参保所在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专家会诊意见书(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医院医务科审核并开具转院介绍信,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三、转外就医原则上只限转一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且必须是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转外住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超过60天的,须凭接收诊治医疗机构出具住院病情简介,向本人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延期住院手续。
第四条 异地就医和转诊住院费用的报销程序
一、参保居民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用须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医保IC卡、医疗证、转外就医的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介绍信;
(二)门诊病历、急诊证明或异地就医报告备案材料、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医院有效收费票据;
(三)其它规定的材料。
二、异地就医或转诊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和支付范围:
异地就医或转诊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予以报销,其个人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增加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减少10个百分点。
不符合转外地治疗条件或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地治疗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受理时效
参保居民在本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须在下一医保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结算完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过办理时限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与《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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