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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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16-11-15 16:20:08 · 职业动力网 · 623人阅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体系,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市(县)区具有城镇户口,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按照此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内的新生儿)、少年儿童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一般居民”);

(三)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三)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实行属地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逐步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第四条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

县(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参保登记、资格认定、扩面征收、医疗费用初审、医疗保险卡发放和咨询服务等事项。

市发展改革、宣传、财政、审计、统计、法制、物价、人事、地税、民政、教育、卫生、药品监督、公安、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城镇低保对象的参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同时负责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在校学生和儿童的参保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地方政府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转诊医疗管理。

第二章 缴费和补助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家庭每人缴纳3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5元,家庭每人缴纳15元。

(二)一般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家庭每人缴纳140元。

(三)特困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补助176元,家庭每人缴纳44元。

第八条

随着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筹资标准、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供养家属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要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帮助特殊困难居民通过医疗救助解决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第三章 参保申报

第十一条

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要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办理参保手续(2009年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参保手续时间从3月1日开始)。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申报、续保、缴费等手续。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为重新参保,设6个月等待期。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升学(户籍迁出我市统筹区域的)、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城镇职工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原缴费不予退回,但原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如再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原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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