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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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知

2016-11-03 11:39:14 · 职业动力网 · 1018人阅读

为提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函[201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二年以上的人员,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3500元。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宫产1750元。

三、参保人员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确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险种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相应险种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四、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参保人员怀孕后应当携带《准生证》,(如果是异地计生部门放发的《准生证》,需先到本市计生部门确认),本人社会保险卡等相关证件,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保障信息登记手续,建立个人生育保障信息档案(录入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族别、身份证号、准生证号、孩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生育人员入院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享受生育医疗补助人员的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并及时将参保生育人员的生产日期、生产方式、生育医疗费用等信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结算系统上传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生育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

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符合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七、本通知从2015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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