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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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2016-10-31 16:54:01 · 职业动力网 · 406人阅读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九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缴存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城市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存满一年,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登记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各自区域内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登记、转移、提取、贷款业务。
个人缴存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1、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
3、市社保征缴中心打印近一年的《个人应缴实缴明细单》或《个人权益记录单》。
4、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明材料: 
①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及本人近12个月银行收入流水。
②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提供本人近12个月银行收入流水或近6个月工资发放流水。
其他资料:个人缴存者提供承包经营收入的相关协议,自主产权房屋、设备等动产或不动产租赁合同,以及执业资格证书等,也可视情作为其收入证明材料。
三、缴存标准
(一)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基数为其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执行当年我市公布的上下限标准;缴存比例7%-12%,由个人缴存者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二)个人缴存者根据上述第二条第4项中要求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申报缴存基数。若未提供以上收入证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宜认定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存人,缴存基数参照其当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缴存比例以最低7%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存人,缴存基数按照我市当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缴存比例以最低7%确定。
(三)个人缴存者不能办理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
(四)在一个缴存年度内,缴存额应保持不变。若有需要变更缴存基数的,可以自每年元月起调整,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已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能调低。
四、变更登记、封存、启封
(一)个人缴存者缴存登记相关信息变动,本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二)封存。个人缴存者因失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自中断缴存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个人账户封存申请,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三)启封。当个人缴存者符合正常缴存条件时,应当自恢复正常缴存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收入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账户启封后,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个人缴存者未正常办理公积金封存手续而停缴的,公积金中心可在停缴6个月后封存其账户,日后不再给予启封。
五、住房公积金使用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账户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个人缴存者的提取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与单位缴存户相同。
六、其它
(一)个人缴存者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列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承诺履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停缴满6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使用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马金委〔2013〕4号)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或对其贷款余额部分执行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利率。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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