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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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

2016-10-31 16:11:20 · 职业动力网 · 574人阅读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提取条件及受理范围。

本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公积金所在市区或县区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与间隔时间。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分别为:市区未婚职工个人350元/月,已婚职工家庭700元/月;东丰、东辽两县未婚职工260元/月,已婚职工家庭52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按实计算。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

3、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予以办理提取。

三、提供的资料。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当年查询结果当年有效)和住房提取公积金申请表。同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

四、提高提取审核效率。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须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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