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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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试行)

2016-10-28 16:02:41 · 职业动力网 · 674人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卫生计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运行效能,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参照《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卫生计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条  委机关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共同努力,融合发展。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卫生计生委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要求,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四条  全委党员干部职工要以“团结、激情、创新、正气”的机关作风,引领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秉承“厚德敬业、大医佑民”的鞍山卫生计生精神,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做到“三加强一提高”,即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加强科学民主决策,加强沟通、协调和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负责市卫生计生委党委的全面工作。主任负责市卫生计生委行政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对主任负责,并按分工对分管工作负责。党委常委向党委负责,并按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受主任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主任、党委常委、调研员(副局级)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委领导对所联系的单位要定期联系,了解情况,重要问题向党委书记、主任报告。

第七条  主任外出、休假、学习期间或其他必要情况时,应委托一名副主任或党委常委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外出、休假、学习期间,其分管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其他委领导代管。

第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各处室处长(主任)对本处室的全面工作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开展工作,并对分管工作负责。处长(主任)出差、休假期间,由副处长(副主任)负责本处室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委机关实行党委常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委业务会议制度。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参加,党务工作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议题内容,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决定。

党委常委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中央、省、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卫生计生改革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涉及全局、全地区性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制定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研究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问题;

(五)研究委机关干部的任免、交流、奖惩、培训等事项;

(六)研究配备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任免、交流、奖惩、培训等事项;

(七)研究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聘用及其他干部管理问题;

(八)研究决定市卫生计生委及直属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配置与调整,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领导班子考核和人才培养规划,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以及议事规则;

(九)研究制定与基层单位签定的目标责任状及完成责任状奖惩问题;

(十)研究决定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行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定或推荐;

(十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政策及相关制度;

(十三)研究决定其他需要由委党委决定的事项。

党委常委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议题由党办负责征求党委常委的意见,报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常委会议讨论有关事项,应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人事议题等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驻委纪检组组长和有关委领导参加,研究、处理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工作。主任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由主任确定。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国务院、省、市政府重要文件、传达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实施委党委常委会议确定的重要决策;

(二)研究审定年度财务预算;

(三)研究制定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报告,制定年度中心工作及重要工作部署;研究需要向市政府或市领导请示、报告的专项工作情况和重要调研情况;

(四)研究卫生计生系统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完善等问题;

(五)研究实施全市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卫生计生工作的年度计划及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六)研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制定、重点医学专科建设等重大业务事项;

(七)研究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聘用管理问题;

(八)讨论委直单位申报的50万元以上大型基建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等问题,研究讨论委机关5万元以上的财、物支配问题;

(九)研究卫生计生系统应急重大决策;

(十)研究决定以市卫生计生委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需要由主任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委业务会议由委领导主持,不定期召开,研究处理日常工作有关业务问题,议题和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三条  委党委常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分别由委党务工作办公室和委办公室负责。委业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的处室负责。

第十四条  委领导如不能出席主任主持的会议,向主任请假;其他与会人员如不能参加,须向会议组织部门说明情况,并由会议组织部门汇总后向召集人报告。

第十五条  委党委常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委业务会议纪要的形成由会议组织部门负责起草,会议召集人签发。各相关处室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  委机关各处室要建立健全处务会制度,加强学习,研究工作,沟通情况。处务会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并留有记录。

第十七条  要严格控制全市性会议数量、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凡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尽可能采用视讯网络会议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的主题和方案由办公室提出,工作报告由办公室负责起草。

第十九条  各处室原则上一年最多召开1—2次全市性或市内区域性专业工作会议,要严格压缩会议时间和会议文件,合并会议内容,每次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将会议材料和相关的音像资料送委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  会议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用标准、经费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类会议均不得乱收费用。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队伍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公文质量。

第二十二条  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公文审批按照《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起草市卫生计生委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委内其他处室工作职责的,须进行会签。如有不同意见,待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行文。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要加强公文管理与督办,处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要有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与督办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要加强文件管理,建立、健全存档制度,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篇幅,提高发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严格印信管理。委党委印章、市卫生计生委印章(印模、钢印)和委领导的名章分别由党务工作办公室和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用印需经委主要领导同意。不准在空白纸张、介绍信、信笺、证书上使用印章。特殊情况下此类用印,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印理由,报请委领导批准。市卫生计生委介绍信由办公室专人管理,使用者要把用信人单位、姓名、用途、编号、时间、期限等填写齐全,并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各处室印章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由办公室负责编撰鞍山市卫生计生委大事记和鞍山卫生计生年鉴。各处室年度末按照统一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要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和声像资料等及时移交委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前瞻性,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制订卫生计生工作发展规划。

第三十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市卫生计生委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并形成工作要点下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  委机关各处室要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的部署,研究制定本处室年度计划,明确具体的工作进度和措施。

每年年中召开由委机关各处室和委直属单位参加的半年总结会,对照年初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总结分析上半年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

每年年底委机关各处室和委直属单位要向委领导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并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交办公室汇总。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鞍山市卫生计生委重大卫生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估程序执行,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以下事项需要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程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医疗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关系民生问题的政策性收费和价格调整;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大疾病防控干预措施、食品安全和医疗安全管理与干预措施;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的医药卫生改革工程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工程选址等;医患纠纷多发、医疗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医疗机构的整顿;关系广大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与改革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改制或改革,职工待遇调整和社会保障等;重大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制定与调整;50万元以上在建和拟建卫生项目的启动与实施;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涉及卫生风险事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涉及卫生、计生风险事项;其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拟提请委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相关处室的应充分协商,涉及相关部门的应提前沟通,涉及各地及各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委党委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层群众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发挥各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健全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委机关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委党委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党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机关党委等按分工对委机关各处室落实党委决策、党委常委会议及主任办公会议和委业务会议议定事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重视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信息工作是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健全信息工作网络,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建立考评制度,确保重要紧急信息及时准确报送。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信息报送主渠道作用,加强对信息的综合加工和调研力度,紧紧围绕卫生计生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反映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思路,为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务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位同志负责本处室信息报送。凡涉及委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全市性卫生计生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重要政策性、典型性、经验性信息应及时报送委办公室,并每月底向委办公室报送一次本部门工作信息。凡新闻宣传类信息及时报送委宣传处。

第七章   依法行政

第三十八条  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委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向上级部门予以备案和审核。

第四十条  市卫生计生委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八章   政务公开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卫生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要按照有关程序主动公开;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依申请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卫生计生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所公开的信息,应通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新闻发布严格按照《鞍山市卫生计生委新闻发布制度》执行。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宣传处统一管理。市卫生计生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严格按照《鞍山市卫生计生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宣传处按规定程序组织协调,各处室一般不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及向媒体提供工作信息。

第四十五条  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由宣传处负责总体管理及协调。

第九章   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委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处室认真落实责任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四十七条  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的问题要积极听取意见,查处、整改,推动和改进工作,并及时向委领导报告。

第四十八条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做好政府12345热线办理及民心网办理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卫生计生委信访工作由办公室(诉求工作处)统一负责,各处室按职责分工办理,并按《信访条例》规定的形式和时限办结。委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要阅批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提出的问题;委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办公室(诉求工作处)负责落实与督办,并向委领导报告结果。

第十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九条  坚持从严治政。各处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严格遵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集中整治全市各级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工作作风突出问题的十二条规定》。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市卫生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清正廉洁、履职担责。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四风”问题。遵守廉政准则。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市卫生计生委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委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卫生计生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同意。

第五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重要工作部署、卫生计生改革发展重要政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措施、重大医疗安全事故及医疗纠纷引发的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集体上访事件、依法应当报告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上报的紧急重大事项,经分管领导、主任审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第五十五条  建设学习型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委党委要坚持好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机关党委负责定期举办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学习讲座等活动,完善经常化的学习制度。各处室至少每两周组织集中学习一次。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全国性会议或培训后,要于一周内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主管领导。

第五十六条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市卫生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经常性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及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调研、考察结束后,应形成调研、考察报告,报委分管领导、委主任。

第五十七条  委领导原则上不为基层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由有关单位报委办公室,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主任外出,要事先向主管副市长报告并由委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报备。委领导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主任报告,并告知委办公室;委办公室应于每周末将委领导下一周的政务(工作)安排汇总后报委主任。各处室负责人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征得分管委领导同意;各处室不能同时全部离鞍外出。特殊情况下需要全部离鞍的,必须事先请示分管委领导同意,报主任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工作人员出差和休假,要向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

第五十九条  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以及其他上级机关领导参加活动,应事先经委主任同意。国家卫生计生委副部级以上领导、各司局的司(局)长及省卫生计生委副厅级以上领导因公来鞍,由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提出接待方案,经委主任审批后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根据本工作规则,各相关处室制定和完善会议管理、公文审批与管理、督察督办、建议提案办理、信息报送、财务管理等具体工作制度。

第六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应按照本规则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经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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