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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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16-10-28 15:42:36 · 职业动力网 · 334人阅读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保障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管理权限不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以下统称基本养老金)标准和待遇调整政策不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与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养老保险仍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执行。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所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支付等具体事务工作;市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人员身份的界定、待遇审核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度预算等基金管理工作;市地税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申报,基金征缴等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下属事业单位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以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8%的费率缴费。

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规模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核算,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本办法实施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全额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变,参保后转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其中: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低于事业单位标准部分,全额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补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补齐。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按事业单位待遇调整办法执行。其中:按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低于事业单位标准部分,全额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补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补齐。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稽核,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对拒报、瞒报和少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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