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残疾人医疗保障及康复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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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残疾人医疗保障及康复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2016-10-28 14:39:32 · 职业动力网 · 609人阅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解决残疾人在医疗保障和康复方面的经济困难,加大我市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力度,规范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救助长效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残疾人医疗保障

(一)保障对象

持有我市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珠海市户籍残疾人。

(二)参保补贴标准

残疾人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的,对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非特殊人群标准参保和补贴。

(三)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其中精神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享有以下待遇:

1.设立与精神类疾病相关的门诊特定病种,精神残疾人符合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的,经认定病种后其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畴。

2.经医疗机构确诊并报告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连续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连续住院1年以上的,取消床位费自费30%的规定。

因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精神病治疗(日)专项定额结算标准根据前三年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

3.视力残疾人在门诊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其门诊医疗费用经核准后计入费用发生时该社保年度住院核准费用累计,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所参险种住院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超声乳化”住院专项标准以内与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视力残疾人住院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经核准后由所参险种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超声乳化”住院专项与医疗机构结算。

(四)医疗救助

残疾人符合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按规定予以救助。

二、残疾人康复救助

(一)康复救助对象

1.持有我市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珠海市户籍残疾人。

2.经市级定点评残机构评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的但未办理残疾证的0-6周岁珠海市户籍儿童。

(二)康复救助条件

申请康复救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医疗诊断明确、生命体征稳定、符合康复条件且有康复需求、家庭成员配合、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分低保、低收入家庭两类,由民政部门核定。

其中,以下申请康复救助不受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1.0-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基本康复治疗及教育训练服务;

2.残疾人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

3.家庭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但因残疾人个人康复开支较大或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处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状态的残疾人;

4.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5.精神残疾人;

6.由政府供养的城乡五保残疾人、“三无”残疾人及残疾孤儿。

(三)救助原则和特点

1.按照家庭经济收入先低保、孤残再经济困难、病情先重后轻、年龄先小后大、申请时间轮候的原则进行救助,如因资金不足时,可采用名额限制,当年度资助名额满后,顺延下年度办理。

2.康复救助采取“实名制”,允许服务对象自由选择服务机构,鼓励公平、合理、有序地竞争,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康复救助补贴类申请人在救助期内申请变更定点康复机构(珠海市残疾人康复定点认定与资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的,原由个人交定点机构的《申请表》收回,重新申请资助期限、救助金额与已申请期限、救助金额合并计算。救助申请人如需前往外地(限省内)康复训练,训练前经户籍地残联前置审批,训练机构限当地市残联认可的定点康复机构(由申请人提供训练机构的定点机构证明)。

3.同一资助对象在同一类型资助项目(含国家、省及市、区免费资助项目)和同一期限内不能重复享受资助。

4.坚持互补的原则,与现行社会福利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能重复享受。

(四)补助(贴)标准

1.精神康复

为精神残疾人提供住院治疗和免费服药救助;为0-6岁自闭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教育训练。

(1)住院治疗费补贴。

对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由个人自付的费用给予补贴,低保残疾人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6000元,其他残疾人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4000元。

(2)康复期间服药费补贴。

每人每月200元,全年2400元(含诊疗费和一年一次的基础体检费)。

(3)0-6周岁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补贴。

对在市、区残联举办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免收康复训练费。对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自闭症儿童给予康复训练费补助,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每人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24000元,时段制康复训练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本项目最长补贴3年。

2.视力残疾康复

为视力残疾人和白内障患者提供复明手术及助视器验配补助(贴)。

(1)白内障复明手术手术费补贴。

对珠海户籍白内障患者,其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补贴,每眼最高补贴1500元,1500元以内据实补贴,每名患者限2眼。

(2)低视力助视器验配补助。

低保残疾人每次最高补助2000元,其他残疾人每次补助最高1000元,限3年1次;

对3-16周岁视力残疾少年儿童验配光学助视器或电子助视器套装最高补助5000元(含双眼视力检测、助视器验配与调试、视力评估、适应性训练及3年的保养费用),限3年1次。

3.肢体残疾康复

对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型器、假肢、实施矫治手术和康复训练等给予补助(贴)。

(1)矫形器安装补助。

脊柱矫形器:颈部矫形器400元/具、腰骶矫形器1500元/具、颈胸腰骶矫形器2200元/具。

上肢矫形器:手矫形器1000元/具、肘矫形器1800元/具、肩肘腕手矫形器3000元/具。

下肢矫形器:足矫形器400元/具、踝足矫形器(含矫形鞋)1400元/具、膝踝足矫形器2500元/具、髂踝足矫形器4500元/具、运动功能型矫形器10000元/具。

本资助项目补助费用中含材料费及检测费、评估费、制作费和适应性训练等服务费;0-6岁限1年1次,其他年龄段就学就业者优先,且限3年1次。

(2)假肢安装补助。

上肢假肢:部分手假肢4000元/具、前臂手6000元/具、肩离断部假肢12000元/具、前臂肌电假肢18000元/具。

下肢假肢:部分足假肢5000元/具、踝离断假肢5000元/具、小腿假肢5000元/具、大腿假肢10000元/具、髋离断假肢12000元/具。

本资助项目补贴费用中含材料费及检查费、评估费、制作费和适应性训练等服务费;3-6岁限1年1次,其他年龄段就学就业者优先,且限5年1次。

(3)0-6岁肢残(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贴)。

矫治手术费:由个人自付的费用给予补助,每例最高补助10000元,限1次。

康复训练费:对在市区残联举办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免收康复训练费。对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肢残(脑瘫)儿童给予康复训练费补贴,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每人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24000元,时段制康复训练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本项目最长补贴3年。

(4)7-16周岁肢体残疾少年儿童治疗及康复补助(贴)。

矫治手术费:由个人自付的费用给予补助,每例最高补助10000元,限1次。

康复治疗及训练费:对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及训练的肢残少年儿童给予康复补贴,每人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5000元。本项目最长补贴3年。

(5)成年肢体功能障碍者康复治疗及训练补贴。

对成年肢体功能障碍者进行康复治疗及训练由个人自付的费用给予补贴,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000元,本项目最长补贴3年。

(6)重度肢体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补贴。

对有康复需求并自愿申请居家康复服务的重度肢体残疾人给予机构上门服务费补贴,服务费每人每年12000元,本项目最长资助3年。

4.智力残疾康复

对在市区残联举办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免收康复训练费。对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0-6岁智力残疾儿童给予康复训练费补贴,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每人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24000元,时段制康复训练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本项目最长补贴3年。

5.听力残疾康复

为听力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验配助听器补助(贴)。

(1)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贴)。

康复训练费:对在市区残联举办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免收康复训练费。对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听力儿童给予康复训练费补助,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每人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24000元,时段制康复训练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本项目最长资助3年。

验配助听器:最高补助6000元(2台全数字助听器),含双耳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与调试、听力评估、适应性训练、耳模制作及3年的保养费用,限3年1次。

(2)成年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补助。

最高补助3000元(1台助听器),含双耳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与调试、听力评估、适应性训练、耳模制作费用,限6年1次。

6.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

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补助,辅助器具类型按中国残联《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执行,最高补助3000元/人,同类器具限5年1次。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程序

1.参保申请

残疾人凭残疾证及相关参保资料到城乡医疗保险参保办理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参保办理部门:

居民:居(村)委会;

未成年人: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关系科、各办事处、办事窗口,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2.本方案中所述康复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户籍证明资料、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儿童福利证》、《五保供养证》、《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低保户凭低保证明申请,其他无低保证的困难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困难证明、镇(街)审核、民政局加具意见。

(3)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4)申请康复救助补助类资助的,应提交有效发票(发票内容应申请救助项目一致)、申请人个人银行帐号及享受有关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申请康复救助补贴类资助的,提供拟选定的定点训练机构出具训练前的《珠海市残疾人康复需求评估表》(见附件2)。

3.区或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弃婴童)的参保补贴及康复救助由户口所在的福利机构分别向所在区残联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户籍证明资料、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资助申请汇总表一式二份;

申请康复救助补助类资助的,应提交有效发票(发票内容应申请救助项目一致),申请福利机构银行帐号。

(二)审核程序

1.街道(镇)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加具初审意见后报所在区残联;

2.区残联在收到街道(镇)残联提交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核定资助金额和确定康复定点机构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写明理由。

3.审核通过的《申请表》1份交回申请人,另1份连同其他申请资料由区残联存档。对不予核准的《申请表》退回申请人。

四、经费保障及补贴(助)方式

(一)经费保障

1.参保经费来源

残疾人属低保人员、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经市民政、残联、人社等部门按职责认定后,其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补贴由市、区城乡医疗救助金按规定承担;其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的个人参保缴费补贴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2.康复救助经费的来源

(1)财政安排的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

(2)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社会资助。

康复救助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各区实际情况及残疾人分布状况,救助项目所涉及经费,市按5:5的比例补贴香洲区、斗门区,其他各区自行筹措经费解决。

(二)补贴(助)方式

1.参保补贴

残疾人凭残疾证及相关参保资料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的拨付方式,由相应来源的补贴资金划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专户。

2.康复救助

(1)补助类。凭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救助。由各区残联按核准救助金额划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2)补贴类救助经费不发救助申请人本人,按“实名制”由各区残联直接与提供康复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每半年一次进行定额结算。机构与各区残联结算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获得审核通过的《申请表》(申请人交机构);

 ②《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补贴结算表》(见附件4);

 ③由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结算期内的《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效果评估表》(见附件5);

 ④定点机构开具的有效发票(发票内容应申请救助项目一致)及定点机构银行账号;

 ⑤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各区残联在结算期内应如实在一式两份的《申请表》中对申请分期结算的次数、金额清楚标示,标示后退回1份定点康复机构作为下次结算的依据,救助期满的最后一次结算,《申请表》由各区残联回收,与原申请材料一并存档。

(3)如需使用市级补贴经费的区,各区残联按结算期向市残联提出划款申请,同时填写《珠海市康复救助经费结算申报表》(见附6件,须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和《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名册表》(见附件7)。市残联汇总各区申报补助(贴)款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拨付。

五、管理与监督

1.康复资助申请人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须如实填报有关资料,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助资金。违反规定的,由资助单位(区残联)负责追回其资助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区残联要做好资助对象的审查、审批工作,各项审批程序要规范,手续要齐备,并做好康复效果跟踪工作,及时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

3.各区残联要建立完善的康复资助经费管理制度,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资金。

4.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残疾人资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附则

(一)各区、功能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残疾人医疗保障及康复服务资助计划的实施方案,保障广大残疾人得到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

(二)本方案所述补助为符合本方案保障及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在产生上述医疗保障及康复救助事实时按规定标准发放给个人或监护人。

(三)本方案所述补贴为符合本方案保障及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在产生上述医疗保障及康复救助事实时按规定标准与定点机构结算。

(四)本方案从2016年2月8日起实施。如之前执行的各类补贴(助)与本方案不一致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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