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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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10-27 10:01:39 · 职业动力网 · 471人阅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坡头、黄堡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不断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一)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凡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含长期随父母在城市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原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人员。
  (二)从2010年1月起将城镇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参保范围,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具体参保办法。
  (三)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80%的,按全市缴费基数的8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经批准的国有困难企业可按全市缴费基数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超过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300%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算缴费基数。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津补贴及绩效工资等纳入缴费基数计算范围,单位应缴部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政策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被认定为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3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每人每年6万元,以后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年5000元递增,直至增加到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6倍左右。
  参保职工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可按规定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大额医疗补助不再设立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非从业居民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万元,学生儿童调整为每人每年6万元。以后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年2000元递增,直至增加到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二)提高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
  从2010年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不足的分别按70%和50%报销。
  (三)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1、糖尿病;2、原发性高血压病;3、多耐药肺结核;4、精神分裂症;5、肝硬化(失代偿期);6、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脑梗塞后遗症;9、脑出血后遗症;10、慢性活动性肝炎;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白血病;13、类风湿性关节炎;14、慢性支气管炎;15、慢性阻塞性肺病;16、风湿性心脏病;17、运动神经元病;18、慢性肾小球肾炎;19、肾病综合症;20、肺气肿;21、慢性肾盂肾炎;22、慢性肾功能不全;23、支气管哮喘;24、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学生儿童门诊疾病病种:1、支气管炎;2、支气管肺炎;3、心肌炎;4、过敏性紫癜;5、泌尿系感染;6、急性肾小球肾炎;7、婴幼儿哮喘;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9、营养性贫血;10、小儿脑性瘫痪。
  以后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四)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参保年度内,累计发生属于慢性病报销范围内的药品费先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余额为零的起付标准为600元。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年累计支付不超过当年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80%。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及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学生儿童门诊疾病患者在参保年度内超600元以上的药品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累计支付不超过城镇居民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80%。
  (五)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补助个人应缴纳部分;
  2、代参保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3、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4、支付参保人员及其亲属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
  5、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个人帐户的使用取消药品定量和金额限定,不再实行处方购药。
  (六)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解决参保居民门诊就医问题。
  四、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力度
  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当医疗保险基金出现风险时,市财政给予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的同时,坚决杜绝用个人帐户支付非医疗方面的费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从2010年起,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按1%的比例提取费用,用于补助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五、加强组织实施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制定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转变作风,方便群众,简化手续,切实将利民政策落实好;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民生投入,将涉及医疗保险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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