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按月提取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协同发展,提高长株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事便捷度,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按月提取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在长沙市,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株洲、湘潭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中心),在偿还贷款期间委托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中心)依据前述两中心提供的贷款还款记录,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至其银行卡中的业务。
第三条职工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司法冻结;
(二)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正常,无当前逾期;
(三)公积金贷款住房为职工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
(四)不存在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或配偶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后,职工家庭不得申请除委托按月提取以外的其他提取业务。
第四条职工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应当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长沙中心从协议签订次月起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办理委托按月提取。
第五条委托按月提取额度为上个月的还贷额,包含提前还贷或结清金额,但应剔除在两中心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
第六条职工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主借款人为配偶的,还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
(三)职工配偶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
(四)公积金贷款住房未办理过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应当提供购房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第七条职工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时应提供本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或湖南银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并承诺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及授权书》。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均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应当约定提取顺位。第一顺位人提取足额的,第二顺位人不予提取;第一顺位人提取不足额的,第二顺位人提取差额部分。
第九条委托按月提取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完成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
(二)上个月还贷额为零的;
(三)第一顺位提取人已足额提取的;
(四)其他因职工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按月提取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终止:
(一)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二)职工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
职工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应当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申请书》,提供第六条第一款资料,配偶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第六条第三款资料。终止后不得再次申请,自终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办理还贷提取(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信息、银行卡号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业务,提交第六条、第七条中对应的变更材料。
第十二条委托按月提取资金应当直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套现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长沙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长沙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2.长沙住房公积金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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