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部委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协议缴存、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的原则。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等公共服务政策。
第二章 缴 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设立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缴存方式为委托代扣方式。
(一)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开设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时,原单位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先办理封存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灵活就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参保缴费标准下限,同时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月缴存基数是指灵活就业人员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际收入,月平均实际收入高于或等于当年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申报明细等证明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公积金缴存年度内每年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份。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从账户设立的当月起按协议约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得办理账户设立前的补缴。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可自愿停止缴存。自愿停止缴存当月,应及时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缴存账户连续停缴三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的且无缴存余额及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个人账户与单位缴存的个人公积金账户间不能转移合并。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个人账户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就职后,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南昌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终止自愿缴存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销户提取其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终止自愿缴存的12个月之内不可再次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已办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十八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法处置。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南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借款申请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灵活就业缴存账户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未办理以购房原因提取公积金的业务;
(五)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
(六)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买受人或不动产载明的权利人之一;
(七)具有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八)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除满足第二十一条条件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累计缴存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以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的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的,可以参与可贷额度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以灵活就业缴存方式和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的月份不合并计算,账户余额不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参照南昌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优先还款账户,不足部分可通过约定的银行账户还款。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出现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贷款逾期的,视为贷款违约。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在每期贷款还款日,灵活就业人员仍存在逾期行为的,按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的20%计收违约金。灵活就业人员拒不履行及时还款义务或拒绝缴纳违约金,视为严重违约,公积金中心可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资金与单位缴存资金统一管理,分项核算。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可按照轮候规则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三十一条 当灵活就业缴存体系不足以维持持续性运营,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可暂停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已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及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如本办法中未作出规定的,参照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业务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应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留存和使用相关共享信息,经授权查询的共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第三十四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个人缴存基数的,从按核实调整后的缴存额开始缴存的时间重新开始计算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后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防范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司法部门要求查封、冻结、划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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