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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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12-06 10:15:15 · 职业动力网 · 746人阅读

《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已正式发布,将于2023年9月1日执行。

一、政策制定背景

1999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单位缴存职工提高融资能力、解决住房问题和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由于该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仅局限在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没有覆盖所有的劳动职工。随着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模式日趋多元化,就业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个体工商户从业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全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到2亿多人。这些灵活就业人员为社会经济发展,满足人们需求作出很大贡献,但还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红利,社会各界对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2022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时指出,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实现制度安排更加公平,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为人民生活安康托底。因此,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在住房领域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532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主要阐明了《办法》的制定目的,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运作原则;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职责。

第二章  缴存。主要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方式、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销户;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换的情形。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主要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六种情形;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的测算;灵活就业人员在贷款期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上调利率;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四种情形。

第四章  管理。主要规定了公积金中心管理运作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费用的列支;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个人账户设立的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主要规定了已开立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自愿原则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其新增雇工须在灵活就业缴存专户设立个人账户;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三、重要条款解读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办法》第三条将灵活就业人员明确为: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例:职工甲(20岁)在福州从事个体经营,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福州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甲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乙(25岁)在福州从事小时制家政工作,未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福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乙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在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时,可自行选择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并可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一次月缴存额,但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笔贷款结清前不能调低缴存额。

例:职工甲于2023年10月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月缴存额为1500,2024年7月,其可以将月缴存额变更为1200元,2024年12月,甲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在该笔贷款结清前其不能再调低月缴存额。

(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与销户

《办法》第八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没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办理销户提取。

(四)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期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等6种提取情形。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只能办理委托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五)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关于连续缴存的认定。

原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中间未中断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例:职工甲在A单位工作,从2022年1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职工甲离职,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至2023年9月。2023年10月,职工甲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至2023年12月,职工甲缴存时间即达到24个月。

2、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借款申请人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证明或结果为准。纳入套数统计的住房范围以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公布的标准为据。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受托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并执行相应的住房信贷政策。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的测算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的测算。

例:职工甲(男,今年30岁),2023年10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7500元,月缴存额为1500,若甲在2025年9月时申请2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那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是多少?(假设甲两年时间内连续缴存且缴存额保持不变不考虑房产价值因素)

缴存额测算公积金可贷额度:1500元×24个月×10倍=360000元。

还贷能力测算:按贷款36万元、20年等额本息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为2014.55元,2014.55元<7500元×60%

综合计算后,职工甲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36万元。

(七)规定贷后停缴的处理措施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贷款手续完成后连续6个月、两年内累计12个月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贷款连续3个月(含)以上逾期的,公积金中心于次月自动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至前一个工作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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