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签合同、口头辞退,带货主播诉诸法院获赔偿
随着灵活就业和新业态用工关系逐步涌现,带货主播作为新兴职业,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界定呢?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
公司以亏本为由口头通知辞退
2023年,天某公司在某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服装带货主播”等职务招聘信息。2023年6月,陈某通过该招聘平台联系天某公司,应聘成为主播。同年8月,陈某被天某公司辞退。
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天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支持陈某的请求。
天某公司称,公司自注册成立后,并未实际经营。公司监事发布招聘信息纯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天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无需向陈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法院认为,陈某在招聘平台上,通过以天某公司名义注册的账户所发布的职务招聘信息,受聘从事主播工作。陈某有理由相信是接受天某公司的聘请,与天某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陈某、天某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陈某从事主播工作,其提供的劳动属于天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从陈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陈某接受天某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因此,陈某、天某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陈某于2023年6月20日入职天某公司,天某公司应于2023年7月19日前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天某公司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应向陈某支付2023年7月20日至8月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4626.11元。
天某公司以亏本为由口头通知辞退陈某,该辞退理由不具有合法性。天某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8411.11元。
天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灵活就业和新业态用工关系的逐步涌现,带货主播作为新兴职业,与其所雇佣的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界定呢?
本案中,陈某由网络平台经天某公司招聘入职带货主播,其提供的劳动属于天某公司的业务主营范围,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并获取劳动报酬,双方已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天某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另外,天某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仅以亏本为由单方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传凌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