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求职“翻车” 法律有规定
步入社会的职场新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求职和就业的道路上如果遇到“翻车”情形,该怎么办?
今天,记者请来成都法院法官,请他们用真实的判例来告诉大家,各种“被索赔”“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场景,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场景一:
大学刚毕业的小赵应聘了一家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正式上岗前为适应岗位接受了一个星期的入职培训,正式上岗后不久他便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表示,公司为小赵在上岗前提供了专项培训,由于他刚入职没多久就辞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需要先赔偿一部分培训费用,否则就不批准小赵辞职。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入职培训,公司并未与小赵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没有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权利,且该培训系增强劳动者入职后对岗位适应性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所涉的培训费用实质上也是公司运营中的一种职业培训成本投入,劳动者没有返还费用的义务。因此,小赵并不需要赔偿入职培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场景二:
小刘工作的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等原因,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于是,公司想出了用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抵充工资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是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小刘的公司以物品、有价证券抵扣工资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如果公司强行“以物抵薪”该怎么办?法官表示,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进行投诉,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向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向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场景三:
周末,小周因工作原因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个人言论,称周末自己不会接听任何工作相关电话,希望公司客户不要打电话打扰自己。
公司认为,小周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团队氛围,损害公司口碑,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遂向小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从小周微信朋友圈的内容看,发布时间并非工作日,发布内容也无法看出对公司客户造成了破坏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并未达到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
公司认为小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遂解除劳动合同,但其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能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对于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亦未能进行合理界定,构成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罗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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