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履历骗取工作,“坑”了公司更害了自己
据《法治日报》报道,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虚报工作经历的吴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元的诉请。
经查,之前吴先生经过招聘,获得了北京某保险公司的录取通知书,在应聘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吴先生填写的工作经历均为“2013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A保险公司工作”。但该保险公司通过背景调查发现,吴先生填写的经历不属实,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吴先生却认为公司是违法解聘,反而状告公司索要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请,理由是“保险公司以吴先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进而认定“吴先生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
在这起案例中,吴先生虚构个人经历被解聘,还反过来索要赔偿,本来就是不合理的,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治精神。现实中,像这样的情况并非孤例,不乏有人为了获得工作机会,虚构自己的工作履历。法律当然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维护诚信原则。企业依据合同解聘编造履历的员工,不涉及违法之处,应当得到承认。
求职者虚构履历,对人对己都没好处。只是一些求职者出于各种原因,以为可以侥幸过关,于是铤而走险。有些求职者的履历存在某些“硬伤”,比如此前工作时间不长、经验不丰富,还有一些求职者担心在小公司的工作经历,不具备很强的“说服力”,便在履历上进行一定的修饰、夸大乃至臆造。然而,多数大公司在招聘员工时都会做背景调查,求职者的履历一旦被发现“注水”或造假,必然无法顺利入职。就算一时过关,之后被发现时,也还是要付出代价。与其运用这种手段,还不如踏踏实实,以真实信息求职。
履历信息不真实,可能呈现为多种形式,如教育背景造假、工作经历“注水”、夸大工作成绩、隐瞒离职原因等等。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伪造履历信息,本质上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这不仅是诚信缺失的表现,还有可能涉嫌违法。
不过,也有人认为,求职者的某些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招聘方无权自行调查。这种观点,其实混淆了个人隐私和求职信息两个概念。不论是从法理上看,还是从实际经验来看,招聘方不能询问的是求职者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至于毕业学校、学历、工作经历等与求职密切相关的信息,本来就是争取职位的重要条件,应当向招聘方真实公开。
事实上,求职者就算在履历上有所不足,只要拿出真实的状态,也能换来招聘方的真诚对待。从招聘实践来说,一些经验丰富的HR可以根据求职者的态度大致判断其是否“靠谱”。求职者如果遮遮掩掩、不讲诚信,不仅是在给招聘方制造不必要的麻烦,也阻断了自己发展的路径。于情于理,求职者都应该真实地展现履历信息,让自己的职业发展道路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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