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让任性毁约给应届生“添堵”
“一份合同和一封邮件,这是我曾经认为的有力保障。而撕毁这些,只需要企业方的一通电话。”据《法治日报》报道,当下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季,一些车企、互联网大厂出现毁约行为,打乱了许多刚从“象牙塔”迈入社会的大学生的就业规划,让人不知所措。企业任性毁约,不仅严重影响毕业生的就业信心,也会使一些毕业生错过求职黄金期,较长时间找不到合适工作。
本来以为工作落定,却在求职季尾声莫名被“裁”——企业这种任性毁约操作,给毕业生带来的损失是多方面的。除了“熬夜准备面试、精心制作简历”等精力付出,交通、住宿等成本,以及放弃其他工作机会产生的机会成本之外,最关键的是他们因此错过了毕业求职的最佳时机,还可能失去应届毕业生身份。目前,在求职市场上,应届毕业生在大城市落户的优势显著,一旦失去这一身份,落户难度将大大增加。而且,不少单位的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只面向应届生。“被毁约”后,这些年轻人将错失不少机会。
与上述各类显性、隐性损失相比,一些企业的“反悔成本”却显得与之不太匹配。据悉,不少企业毁约时,只会赔偿一至两个月的工资,有的甚至一分不赔。有同学表示,面对企业的毁约通知,自己只能“哑巴吃黄连”,抓紧开始新一轮求职。但春招已近尾声,岗位更加稀缺,“投了很多简历都没有回音,有时候真绷不住”。
毁约成本低,是一些企业招聘履约意识不强的重要原因。报道指出,此前,不少高校毕业生是三方协议的毁约方,鉴于大学生尚属无工资收入,支付违约金能力有限,2019年经教育部提出建议,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但相较而言,不管是从支付能力还是潜在损害来说,企业对毕业生的毁约行为都不可同日而语。
有受访专家表示,这种原本用来制约用人单位滥用权力、保护学生权益的机制,却在当下被个别企业钻了空子。对此,《北京青年报》发表的评论文章认为,“有必要设置‘二元违约标准’——毕业生违约,依旧执行5000元违约金限定标准;企业毁约,执行更高的违约金标准或赔偿标准。”
此外,目前三方协议在实践中多被界定为民事协议,但劳动法中对于应届毕业生及其求职过程中的权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时常出现企业毁约后赔偿少的问题。《羊城晚报》发表的评论建议:“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三方协议视为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形成更明确和有力的约束。比如要明确毁约事件中的赔偿标准,对因毁约对应届生造成一些隐形损失也要计算在内。”当毁约成本变高了,用人单位自然会有所顾忌,不敢随意毁约。
当然也要看到,一些企业选择毁约并非故意,行业环境、经营阶段、运营规模的变化等,都可能改变企业的用工需求。有时决定毁约,也是降本增效要求下的无奈之举。这对用人单位的启示是,在制定招聘计划时,要力求科学合理,对于所需人才结构和数量,要经过充分论证,尽量避免规划不合理导致的“临期毁约”情况。
在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背景下,助力广大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而不是给他们“挖坑”“拖后腿”,是事关民生的大事,也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动辄任性毁约的单位,也会在人们口口相传中“丢分”,失去就业市场的青睐。对此,有专家也建议,“如果一个企业频繁毁约,相关部门可以将其纳入用工黑名单进行规制……如果想得到公众认可,公司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对毁约背景作出更详细的披露。劳动监察部门也可进行相关调查、披露,以回应公众合理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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