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阶段性提高主城区及开发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长春公积金”7月25日消息,为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研究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
据了解,长春市本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结合了“本地房全国贷”贷款认定方式和现行政策,对“首套房”贷款政策的认定执行标准进行的调整。调整后的政策降低了“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优化了贷款次数计算方式,并针对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职工群体制定了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阶段性提高了长春市部分城区开发区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从调整后的具体政策内容看,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在拟购房所在地有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不是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5%。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借款人及配偶如在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双方以家庭为单位可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吉林省内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如不超过单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含政策性上浮额度),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自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职工最多可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原政策规定借款人及配偶如在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即不能再次使用。此次调整后,借款人及配偶在结清双方婚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以家庭为单位可再申请一次。
另外,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2023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经核算的长春市市区(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7553元。其中铁路电力分中心辖区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按照铁路沈阳局统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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