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重要提醒!事关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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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重要提醒!事关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

2024-07-16 11:57:47 · 成都住房公积金 · 482人阅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现将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0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02、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03、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0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05、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要求及时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调整工作原则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

工作指引
各缴存单位记得及时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并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哟~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2.2024年缴存基数调整口径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缴存基数上下限之间的,缴存基数应为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的按下限缴存,高于缴存基数上限标准的按上限缴存。

举个例子:主城区某单位职工小蓉2023年月平均工资为9000元,则2024年缴存基数应调整为9000元;职工小金2023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则2024年缴存基数应调整为2100元。

3.2024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2024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4. 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缴存基数的相关要求确定职工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2.缴存单位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

3.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低于规定比例(按1%~4%)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计算公式为:

个人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元以下见角进元)

单位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元以下见角进元)

举个例子:

小成2024年缴存基数为7851元

如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为12%,则小成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为943元(7851×12%=942.12,见角进元为943)

如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为8%,则小成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为628元(7851×8%=628.08,见角进元为628)

二、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

已开通网上服务大厅的缴存单位可通过单位网厅“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单位附属信息管理-差异化缴存”“单位缴存状态变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申请办理。

(二)线下办理

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资料,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

特别提示

(一)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适用。因调整基数时间滞后产生的缴存差额,单位应申请补缴。

(二)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上、下限规定,不得通过违规补缴等方式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办理职工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时,汇补缴标准不应超过对应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

(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单位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需对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更正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渠道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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