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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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4-07-15 09:07:03 · 聊城日报 · 184人阅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且不得超出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640元(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880元×3倍);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聊城市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存基数;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公式计算得出,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674元,下限为182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注意事项

  (一)本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各缴存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作为规范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严格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存基数,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随意停缴、欠缴。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保障缴存职工知情权,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0日

  来源:“聊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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