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育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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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生育政策解读

2024-07-12 17:25:37 · 威海医保局 · 732人阅读

01

参保人缴纳职工医疗或居民医疗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吗?

答:参保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3个月且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且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2019年10月24日之后生育的,生育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申请补支生育津贴。参保居民生育时已连续缴费1年以上且正常享受生育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孕期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

02

孕期检查费的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统一执行800元/人的标准。威海市外生育的,实际发生的孕期检查费高于规定标准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03

缴纳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的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在本市或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统一为 3000 元/人。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04

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的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职工在本市或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待遇调整为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和待遇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为 100%。

05

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男职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待遇?

答: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男职工,其配偶未就业,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06

如何申领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

答:参保职工和居民生育时,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待遇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一并结算。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可在文登区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威海市中心医院、文登区妇幼保健院、文登区人民医院)结算后直接在医院医保工作站办理申领手续,或持相关资料到医保服务大厅办理。

07

申领生育津贴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身份证、社保卡(开通银行功能)或银行账户(2)医院收费专用票据(3)医疗经办业务平台无“两证”(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职工提供个人承诺书1份。(2022年4月25日以后生育的无需提供)

其中,女职工流产、引产的需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出具并签字盖章的《诊断证明书》一份;分娩时医院确诊难产的需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出具并签字盖章的《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加盖医院专章);自然流产的需提供相关B超及检查结果等材料。参保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还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医院专章)、出院记录(加盖医院专章)、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1份。

08

女职工产假多少天?职工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少天?

答:《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享受 98 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 42 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09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答: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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