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8月1日施行

首页 > 快讯 >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8月1日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8月1日施行

2024-07-04 10:59:30 · 内蒙古日报 · 183人阅读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2024年8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施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据了解,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共13条,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将城镇企业扩大为企业,将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全部纳入了参保范围。二是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结合我区实际,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了5%,并考虑大龄失业人员和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人员的特殊困难,在上述基础上又增加了3%。三是强化了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明确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记者:梅刚

  编辑:孙净易

  校对:李珍

  来源:《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相关推荐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