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派出境工作 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读者侯禹(化名)向本报反映说,他经营一家公司,十几年来一直只做国内的项目。虽然公司规模不大,但由于信誉很好,不久前,在老客户的引荐下,公司承接了一个国外的项目,需要派部分职工到国外工作。
他想知道:对被派出境工作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针对侯禹读者提出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此,我国境内的企业等单位雇佣职工的,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工作,均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至于是在我国境内缴纳还是在境外缴纳工伤保险,国家也有明确规定。
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据此,职工出境工作的,其工伤保险关系是否中止,要依前往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对参加工伤保险是否有强制性规定而定。
也就是说,如果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应当为出境工作的职工缴纳当地工伤保险,并办理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手续,出境工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应当依据当地的法律享受当地的工伤保险待遇,此时不能依据国内《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反,如果被派出境工作的职工没有在境外工作地参加工伤保险,则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继续,该职工在境外遭受工伤的,应当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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