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7月1日起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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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7月1日起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4-06-24 16:32:07 · 济南时报 · 389人阅读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五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山东(不含青岛)自202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此次流程调整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用人单位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自行申报后,缴费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后,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缴费基数计算等征管方式保持不变,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同时,2024年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

目前,用人单位需要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再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后,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由于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

记者:罗晓飞 编辑:俞丹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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