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医保常见问题解答(六)——医疗救助
医保常见问题解答第六期
Q:
困难群体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和申请渠道是什么?
A:
根据《宜昌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符合以下四类对象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一类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方式:1.普通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保、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2.倾斜救助;3.依申请救助。(针对不同类别的救助对象具体政策见文末表格)
1.普通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保、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是指对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或按一定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是指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门慢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2.倾斜救助是指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通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5万元。
3.依申请救助是指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照认定人员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后予以救助,与医疗救助待遇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身份认定,认定标准和程序具体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咨询。
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且基本医保参保地和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地在一个县(市、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不需要额外申请,可通过“一站式”医保结算平台,出院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报销。
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参保地和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地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州)不同县(市、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的,实现身份互认,享受三重制度“一站式”结算,出院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报销。
救助对象参保地和认定地不一致,且分属于不同市(州)的,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结算,未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需持相关资料在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救助报销。资料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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