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面试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残,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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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面试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残,是否构成工伤?

2024-06-17 14:26:27 · 社保100 · 223人阅读

读者张菲菲(化名)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通过笔试后,根据一家公司的要求,前往该公司面试。途中,她因遭遇交通事故致残。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她想知道: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分析

张菲菲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与之对应,在张菲菲确实受到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其是否构成工伤,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职工”身份,即其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然而,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张菲菲与公司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对其实际用工。

同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只要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便可以认定彼此存在劳动关系。而张菲菲尚未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也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不存在上下班问题,即不具备第(二)(三)项之要素。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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