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更加突出就业优先导向,确保重点群体就业稳定”。灵活就业对促进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及就业困难人员等实现就业增收具有积极意义。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灵活就业日益成为一种重要就业形式。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灵活就业还存在社会保障建设不足等问题。
三方面意义
根据灵活就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至少有如下三方面的意义。
一是改善民生的需要。灵活就业为过去传统社会不是就业就是失业的问题找到了缓冲区,充分发挥了“就业蓄水池”的作用。政府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缴纳,不断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有效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为灵活就业人员规范参加社会劳动、享受合理社会待遇,进而增进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底性推动作用。
二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需要。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有与传统就业人员同样的社保待遇,在选择职业的时候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就业模式,能使更广大劳动者参与社会生产、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另一方面,通过给予灵活就业人员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可激发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刚毕业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实现创业就业。
三是充盈社保基金的需要。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数量逐年增多,年龄结构趋于年轻化,将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纳入社保体系,可以不断壮大我国社保基金的“蓄水池”。另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政策的实施,为增加资本市场的养老基金投入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可以促进金融和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及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方面问题
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缴和享受社保待遇,是一个说了多年、在未来一段时期也无法绕开的话题。
总体上看,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劳动力市场关系的建立情况,又可分为有劳动关系和无劳动关系两大类,而根据从事行业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的就业者分别面临不同的突出问题。
一是劳动密集型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社保缴纳困难的问题。这一层次的人员包括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家政服务工等。他们面临的用工门槛低,用工方对劳动者技能要求不高。在劳动关系方面,此类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甚小,劳动力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的情况经常出现。在劳动过程中,此类灵活就业人员又面临典型的“弱契约—强控制”监管,经常遭遇用工方特别是资本的较深盘剥,其合法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也几乎处于缺失状态。
这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收入水平低,同时如果再面临较大的家庭支出压力,自身也是不太愿意参加社保缴纳的。即便能让这部分人员参加社保缴纳,还面临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工伤如何认定、如何赔偿、用工方(平台)与从业者的缴费比例如何确定等问题。
二是技能密集型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社保权益难以保障的困境。这一层次的人员包括具有一定技能的博主、网络作家或具有一些手艺的建筑工人等。他们主要凭借某一特长或突出才能(技能)来实现灵活就业,其就业的自主选择性较强,可获得较高的薪资报酬。但由于无固定劳动关系,这类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性和稳定性一般,养老保险、工伤险、失业保险等基本游离在国家统一的社保管理制度之外。
这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拥有较高且稳定的收入,是较为愿意参加社保缴纳和享受社保权益的。但在这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频繁换岗的情况下,让他们连续不间断地缴纳社保费用,无疑又缺乏制度吸引力。另外,对于外来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社保转移接续中只能转走个人账户,统筹账户的一部分不跟随个人转移,劳动者返乡后又会有大量社保基金留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原就业地区,因此,这部分人又面临地域间的贡献与回报不公平的问题。
三是知识密集型灵活就业人员面临如何参加到社保体系中的问题。这一层次的人员包括“网红教授”“网红律师”、个体画家等。他们一般受教育水平较高,利用其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某种技能进行兼职,获取由高人力资本带来的高收入,同时也兼顾工作时间的自由安排。
这类人员可能有某种固定劳动关系而享受了社保权益,也可能无任何固定劳动关系而游离在国家统一的社保管理制度之外。其实,这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拥有可预期的持续高收入,是愿意参加社保缴纳和享受社保权益的。对这部分人员而言,如何设计一套适合的技术体系,顺利地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社保管理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方面应对
从未来发展看,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保管理体系,是势在必行的事情。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困境,源于制度设计,需要超越社会保障关系与劳动关系深度捆绑这一传统做法,尊重灵活就业人员的国民身份,加大宣传教育,改革社保制度,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统一社保管理体系,形成“应保尽保”的格局。
对劳动密集型灵活就业人员而言,灵活就业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的成本较高,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并不算高,城镇职工社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普遍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中,要根据这部分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置较低一些的缴费基数和比例。除此之外,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还会面临意外事故或伤害等其他风险,这需要建立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相关保障。
对技能密集型灵活就业人员而言,要重点构建“钱随人走”的制度框架,将基本社会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金额与缴纳地解绑,均纳入参保人社保权益转移接续保障范围,制定转移接续到异地的合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保异地转移接续相关制度规则。通过体制机制改革解决转岗缴纳社保困难的问题,吸引其参加到社保体系中来。
对知识密集型灵活就业人员而言,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设计一套适合的社保缴费和管理体系,通过制度改革打通异地转移接续通道,推进权益在不同区域间的平等享受,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国家统一社保管理体系。此外,要搭建适合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多支柱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构建包括基本保障与补充性保障在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制,形成对灵活就业人员正当社保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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