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工医保费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后,医保业务申报事项有变!
日前,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下发《关于职工医保费申报缴纳流程调整后有关业务申报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2023年12月1日起,我省优化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申报缴纳流程,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即职工医保“统模式”)。为适应职工医保“统模式”变化,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相应调整业务申报流程如下:
一、调整医保业务申报时限
1.用人单位:通过福建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办理医保业务的申报时间,调整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一天的24点。医保经办服务窗口上班时间受理医保业务申报,正常不变。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纳职工医保费全省统一为按月缴费,个人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半年缴纳。1至6月,可申报缴纳上半年医保费,7至12月,可申报缴纳下半年医保费。税务部门于每月1至2日开始发起本月批量扣款,并于扣款成功后1至2个工作日入库反馈医保部门。为此,每月5日前,参保人应在扣缴医保费的储蓄卡内预留足额资金以便税务部门划扣;代扣不成功的,可自行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线上渠道申报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延长期为次月5日(即当月1至5日的医保待遇享受根据上月是否缴费进行判断),遇节假日相应顺延。超过待遇延长期仍未缴费到账的,暂停医保结算。
二、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参保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参保单位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时,无需向医保部门申报缴费基数。
三、按时为到龄退休人员申报参保关系变更
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关系变更,停止按在职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以免影响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申报参保关系变更,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
四、特殊缴费情形处理
以下情形需由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传送特殊缴费数据后,缴费人方可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包括:补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参保登记期间职工医保费;职工退休缴费年限不足需一次性补缴;2023年12月1日前职工医保补缴账目;其他由医保核定缴费标准和征缴期限的情形。
五、过渡期系统问题处理
职工医保“统模式”上线初期,系统还不够完善,医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在信息交互过程中可能出现参保信息、入库信息滞后、不顺畅或中断,税务系统无法正常受理征收、补缴等,导致缴费人无法及时申报、缴费,上述非缴费人原因造成的各类情况,不影响缴费人权益。
1.在税务端查不到参保单位信息
存在原因:一是单位信息税务交互失败。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错误等原因,导致医保端的参保信息无法同步到税务端。二是参保单位长期欠费。2023年12月1日之前参保单位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未及时缴纳医保费,医保端已做暂停处理,参保信息未同步税务。
处理办法:参保单位需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佐证材料等,到医保窗口办理单位参保信息变更。
2.在税务端查不到欠费补缴账目
存在原因:2023年12月1日之前的职工医保中断补缴账目、欠费账目、跨月申报账目等特殊类型账目,逐步与税务端对接中,待处理完成后由税务部门征缴。
处理办法:参保单位可关注税务申报系统,及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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