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期限延长至今年3月15日
1月9日,记者从商丘市社会保险中心了解到,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商丘市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生成征缴计划的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临时延长至2024年3月15日。
据商丘市社会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2022年5月,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实现了全国统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关工作部署及国家、河南省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规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豫人社文〔2022〕167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缴费。缴费时,最早可从当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即不能跨自然年度向前缴纳或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征缴计划生成后,原则上应在计划产生的本自然年度内完成缴费,至本自然年度结束时仍未完成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征缴计划不再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本自然年度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不加收滞纳金。
为切实维护我省外出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生成征缴计划的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临时延长至2024年3月15日,在此期间缴纳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至2024年3月15日24时仍未完成2023年度征缴计划的灵活就业人员,其202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不再执行。请广大灵活就业人员于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2023年度的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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